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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奶调查公司 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执行 丈夫私自打款给别人 妻子可以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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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年1月16日,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其名下的该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四川成都镖行天下婚姻服务机构 小 三调乀查咨询【℡24小时热线: 【15 8乀8 222 2乀0 0 7乀=W.X】郑顾问=诚信服务】 不久,张某与其妻子王某协议离婚,约定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为王某所有。4月21日,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张某未如实报告财产。随后,法院裁定拍卖该商品房,但王某却以该商品房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请问,法院能否拍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对该商品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张某与妻子王某仍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约定该商品房归王某所有,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另外,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应当经过债权人的认可,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有效。而张某夫妇分割共有财产,并未征得债权人的认可,所以他们所做的财产分割是无效的。在此情形下,王某如有异议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王某却未提起析产诉讼,故法院不存在中止拍卖的情形。因此,法院能够拍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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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有哪些不利因素


 1、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协议离婚有哪些不利因素?四川成都离婚律师律鼎邦德离婚律师提示,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2、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常常留有隐患。


  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审查不严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由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水平来决定,普遍来看,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目前,婚姻家庭律师网受理的案件,有百分之三十左右是因此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法院诉讼离婚或调解离婚,有律师、法官的专业水平保障,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军人等各种特殊身份的人协议离婚有哪些规定:


  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持有中国户籍,且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国 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军人等各种特殊身份的人协议离婚有哪些规定?




      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如何协议离婚:


  1、涉外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一方为华侨,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必须到中国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是我驻该国使领馆发的本人护照。双方均为华侨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均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双方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国内登记机关提交意见,由国内登记机关审查并登记。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2、港澳、台湾和内地公民协议离婚规定


  双方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港澳同胞必须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双方这港澳同胞,原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还可以来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协议离婚规定:均应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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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驻外人员协议离婚的规定


  可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机关审查。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应经驻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五、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规定


  首先,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军人一方需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人等各种特殊身份的人协议离婚有哪些规定?




  六、正在接受劳动教养者办理协议离婚的规定


  被劳教者可通过“所外执行”,与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办理完毕,应该立即返回劳教场所。




七、犯人协议离婚:


  对于已决犯,本人可以委托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在该登记机关办理。接受委托书和意见书可由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经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对于未决犯,本人要求在未执行死刑前协议离婚的,可以准许。一方被监禁或夫妻双方都被监禁,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被监禁方提出离婚的,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被监禁或被劳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仍然需该军人及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的意见,如该军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机关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创作的书画作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咨询】


夫妻一方创作的书画作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王星出生于湖南株洲,从小学习画画,后考入当地一家美术学院,之后在该行业小有成就,毕业后,王星因成绩优异留校任教。在王星任教第二年,学生艺可仰慕老师的才华,经常向王星请教学习事宜,经过四年的交往,两人于2015年结婚。婚后,艺可一直非常支持丈夫的事业,不仅出资帮助丈夫开办画廊,同时还为丈夫提供绘画室,给丈夫的绘画事业带来了很大的帮助。王星也在妻子的艺可的帮助下,努力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了书画作品若干,并将其中一幅出售给朋友黄鹤,双方约定该画作的全部价款为10万元。后王星在四川成都一次画展上认识了同样学艺术出身的田甜,两人惺惺相惜,经常见面,后被艺可知道此事,在与丈夫的沟通中,两人发生激烈的争吵,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王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作的书画作品。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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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夫妻一方创作的书画作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确认这种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保护人们智慧的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与创造人的身份、人格权利紧密相连,另一方面包含着由智力成果带来的财产权利。在书画作品中,法律就赋予创作人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著作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第十五项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才属于夫妻的共同经济利益,对于已售出的作品得到的经济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没有出卖的书画作品,仍应归一方所有,但是,如果一方为对方的艺术创作提供了家庭的帮助,财产分割时应该有所补偿。


 


 本案中,王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了该书画作品,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该知识产权的相应的财产性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艺可可以要求分割该10万元。



丈夫私自打款给别人 妻子可以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吗


【导读】“丈夫背着我悄悄给别人转钱,我不想离婚,能不能申请财产分割?”今日,太原市民赵女士拨打本报热线询问。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婚内分割财产。丈夫私自打款给别人,妻子可以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吗?

    【案例介绍】


 赵女士今年30岁,与丈夫结婚多年,有一个女儿。去年,她的丈夫开始经常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她怀疑他与别人有暧昧关系,两人因此经常争吵。最近她发现,他在未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将家中的10万元存款取出,未说明用途和去向。她及其家人多次追问存款下落,他就是不说,甚至离家另住。她说,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她并不想离婚。她只想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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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律师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种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种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财产是原则,允许分割仅是特定情形下的例外。具体实践中,对于第一点,需要把握一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则不算;主观上要求出于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致使财产损失的则不算;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损害行为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

     丈夫私自打款给别人,妻子可以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吗?对于第二种情形,则需要注意3点。第一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宜从广义上理解,一般包括: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收入来源的兄、姐的义务等。第二点,需是一方主观上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而不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客观上没有支付能力。第三点,需是“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普通的疾病不算;相关医疗费用指的是治疗疾病所必需的基本的、合理的费用,而不包括营养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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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年1月16日,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其名下的该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不久,张某与其妻子王某协议离婚,约定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为王某所有。4月21日,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张某未如实报告财产。随后,法院裁定拍卖该商品房,但王某却以该商品房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请问,法院能否拍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对该商品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张某与妻子王某仍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约定该商品房归王某所有,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另外,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应当经过债权人的认可,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有效。而张某夫妇分割共有财产,并未征得债权人的认可,所以他们所做的财产分割是无效的。在此情形下,王某如有异议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王某却未提起析产诉讼,故法院不存在中止拍卖的情形。因此,法院能够拍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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